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803号申请执行人肖明金。被执行人吴溪。被执行人随州市煌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209号。负责人王明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明金与被执行人吴溪、随州市煌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溪、随州市煌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已履行(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6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6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晓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