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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执字第243号

吕世钧与张桂堂、崔广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世钧,张桂堂,崔广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官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吕世钧,农民。被执行人张桂堂,教师。被执行人崔广迎,农民。申请执行人吕世钧与被执行人张桂堂、崔广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5)邳官民初字第000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如下:

一、被告张桂堂偿还原告吕世钧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7000元,合计147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被告崔广迎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吕世钧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3312元,减半收取1656元,由原告吕世钧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车辆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相关的土地、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官执字第24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路爱祥执行员  赵红亮执行员  李 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