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71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隆森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菏泽市鑫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本院在执行山东隆森木业有限公司诉菏泽市鑫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定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秀凤
审判员 陈基昌
审判员 彭 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永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