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负责人周少杰,系该行行长。被告李士玲。被告李香琴。被告邢台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骈秋芳,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被告李士玲、李香琴、邢台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士玲、李香琴、邢台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3元,减半收取219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赵双志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刚
人民陪审员 张冬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谷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