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1534号申请执行人赵尹莲,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胡宗贵,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赵尹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宗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41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被执行人胡宗贵尚欠申请执行人赵亦莲的欠款,由案外人王培春承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50万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650万元。
二、终结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4195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束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光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侯文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