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利州执字第1581号

申请人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伟、广元市辉煌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伟,广元市辉煌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581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苟健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赵伟,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9日,四川省旺苍县人。

被执行人:广元市辉煌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辉,董事长。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46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赵伟、广元市辉煌煤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伟、广元市辉煌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6187元(其中本金1003750元、执行费12437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程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