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756号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
被执行人:谢世昌,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谢世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涿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涿法执字第7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刘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