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山商初字第109号本院2015年11月10日对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市莱山有线电视管理处与被告(反诉原告)烟台市天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莱山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一、将判决书第22页第二段首句中“该标准高于其主张的刊例价标准”更正为“该标准低于其主张的刊例价标准”。
二、将判决书第24页末段首句中“反诉莱山电视台”更正为“莱山电视台”。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程晓娜
人民陪审员 王光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雪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