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00044号
申请执行人:青阳华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傅建安,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袁满根,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石台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袁满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满根立即履行本院(2014)九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满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元或等值财产(含其他财产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日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安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