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391号
申请执行人:周广辉,男,1979年7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鲍增严,男,1993年3月15日生,汉族。周广辉与鲍增严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96861.48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鲍增严现在服刑。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刑初字第00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静
审 判 员 俞斌
代理
审判员 石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