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字第74-1号申请人梁建新,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涞水县。被执行人申雷,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涞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申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七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申雷在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社账号的存款80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建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尹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