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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执字第74-1号

梁建新与申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建新,申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字第74-1号申请人梁建新,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涞水县。被执行人申雷,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涞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申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七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申雷在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社账号的存款80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建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尹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