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49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杨俊,住本市。被执行人吴菲菲,住本市。被执行人吴立英,住本市。被执行人,周桂玉,住本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桂玉存款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源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