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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493-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杨俊、吴菲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杨俊,吴菲菲,吴立英,周桂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49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杨俊,住本市。被执行人吴菲菲,住本市。被执行人吴立英,住本市。被执行人,周桂玉,住本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桂玉存款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源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