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1767号
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瑞清,山东郓城司法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景华,农民。
被告:王爱芝,农民。
被告:王勤占,农民。
被告:王雪银,农民。
被告:王作柱,农民。
被告:王作垒,农民。
被告:王伟斌,农民。
被告:王作雨,农民。
被告:唐海梅,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景华、王爱芝、王勤占、王雪银、王作柱、王作垒、王伟斌、王作雨、唐海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有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崔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