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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商初字第1802号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为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为国,梁雪强,梁洪霖,商红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1802号

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瑞清,山东郓城司法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梁为国,农民。

被告:梁雪强,农民。

被告:梁洪霖,农民。

被告:商红波,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为国、梁雪强、梁洪霖、商红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有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崔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