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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商初字第1831号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彦标、刘翠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彦标,刘翠兰,孟桂芳,赵沿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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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1831号

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瑞清,山东郓城司法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彦标,农民,

被告:刘翠兰,农民。

被告:孟桂芳,农民。

被告:赵沿峰,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彦标、刘翠兰、孟桂芳、赵沿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有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崔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