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1922号
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瑞清,山东郓城司法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董浩,农民,
被告:陈宏敏,居民,郓城县陈坡乡陈坡村527号。
被告:董秀菊,居民。
被告:侯建伟,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浩、陈宏敏、董秀菊、侯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有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崔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