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1821号
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瑞清,山东郓城司法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先礼,农民。
被告:朱爱玲,农民。
被告:刘成山,农民。
被告:郭福玉,农民。
被告:刘红宾,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先礼、朱爱玲、刘成山、郭福玉、刘红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有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崔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