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873号申请人王林平,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丕芹,女,194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亚林,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龙口市。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林平、王丕芹、王亚林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林平、王丕芹、王亚林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12月5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王好武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市区广场公寓1#楼1单元1层东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市区字第20031164**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州国用(04)第0277号】,���甲方王林平、王丕芹共同继承,归甲方王林平、王丕芹共同共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曙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綦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