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653-1号申请移送单位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汪海龙,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海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海龙正在服刑,经本院依法查找,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汪海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汪海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屯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徐业稳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余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