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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653-1号

汪海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653-1号申请移送单位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汪海龙,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海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海龙正在服刑,经本院依法查找,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汪海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汪海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屯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徐业稳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余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