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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第919-3号

宋俊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俊会,林忠英,柳青青,李晓亮,李守文,史丽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919-3号申请执行人宋俊会。申请执行人林忠英。申请执行人柳青青。被执行人李晓亮。被执行人李守文。被执行人史丽娜。申请执行人宋俊会、林忠英、柳青青与被执行人李晓亮、李守文、史丽娜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栖执字第919-1、919-2号执行裁定书,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守文所有的位于栖霞市富贵园1号楼东三单元二层西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备字第16**号)和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守文所有的位于栖霞市官道政府驻地(原法庭西)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栖城房字第000201**号)。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守文所有的位于栖霞市富贵园1号楼东三单元二层西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备字第××号)的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守文所有的位于栖霞市官道政府驻地(原法庭西)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栖城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强

审判员  林 远

审判员  李翔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冯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