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919-3号申请执行人宋俊会。申请执行人林忠英。申请执行人柳青青。被执行人李晓亮。被执行人李守文。被执行人史丽娜。申请执行人宋俊会、林忠英、柳青青与被执行人李晓亮、李守文、史丽娜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栖执字第919-1、919-2号执行裁定书,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守文所有的位于栖霞市富贵园1号楼东三单元二层西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备字第16**号)和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守文所有的位于栖霞市官道政府驻地(原法庭西)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栖城房字第000201**号)。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守文所有的位于栖霞市富贵园1号楼东三单元二层西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备字第××号)的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守文所有的位于栖霞市官道政府驻地(原法庭西)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栖城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强
审判员 林 远
审判员 李翔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冯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