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900号王金平申请执行淄博市临淄隆旭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5)107-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金平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4786.4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隆旭工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平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隆旭工贸有��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190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隆旭工贸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爱 民
审 判 员 张 建 民
审 判 员 王 惠 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