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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1728号

白青格日乐图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白青格日乐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1728号罪犯白青格日乐图,男,1979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科右中旗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扎鲁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青格日乐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7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未缴纳)。2013年9月20日减刑1年8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监狱于2015年11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建议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计分考核中,受到记功奖励5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白青格日乐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未缴纳罚金,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白青格日乐图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宏楠

审判员  吴 波

审判员  景保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金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