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谯刑初字第00011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7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2014年10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4)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7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亳州市火车站广场西侧彩票室去给手机充电时,看到彩票室内的桌子上放着一把比亚迪牌汽车钥匙,XX飞将该车钥匙盗走后,将停放在彩票站门口车牌照为皖S×××××的比亚迪轿车开走。被告人李某某将车开到阜阳市后,通过网上联系二手车交易人员,未达成车辆买卖交易。后被告人李某某又将该车开至颍上县管仲公园附近的“宝济堂”准备进行车辆抵押贷款交易。因“宝济堂”对车辆查询仔细,被告人李某某担心盗车事情暴露,将车开回亳州,送至彩票站。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7900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亳州市火车站广场西侧彩票室去给手机充电时,看到彩票室内的桌子上放着一把比亚迪牌汽车钥匙,XX飞将该车钥匙盗走后,将停放在彩票站门口车牌照为皖S×××××的比亚迪轿车开走。被告人李某某将车开到阜阳市后,通过网上联系二手车交易人员,未达成车辆买卖交易。后被告人李某某又将该车开至颍上县管仲公园附近的“宝济堂”准备进行车辆抵押贷款交易。因“宝济堂”对车辆查询仔细,被告人李某某担心盗车事情暴露,将车开回亳州,送至彩票站,返还失主。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79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比亚迪”微型轿车一辆,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证人杨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赵某陈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书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退赃,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波
审 判 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洪娜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