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467号
原告:边向群,居民。
被告: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韩呈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边英,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向群诉被告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向群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边向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向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边向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荣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