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民二初字第00850号
原告:巢湖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冯水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士云 来自
巢湖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民二初字第00850号
原告:巢湖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冯水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士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