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汶执字第898号
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632508-3。
被执行人:刘国,男,汉族,1970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袁秀芹,女,汉族,1966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王其忠,男,汉族,1973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刘思民,男,汉族,1966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田铁钟,男,汉族,1977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国、袁秀芹、王其忠、刘思民、田铁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商初字第292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国、袁秀芹、王其忠、刘思民、田铁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隋泉章
审判员 李继国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宣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