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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汶执字第898号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国、袁秀芹、王其忠、刘思民、田铁钟金融借款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国;袁秀芹;王其忠;刘思民;田铁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汶执字第898号

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632508-3。

被执行人:刘国,男,汉族,1970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袁秀芹,女,汉族,1966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王其忠,男,汉族,1973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刘思民,男,汉族,1966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田铁钟,男,汉族,1977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国、袁秀芹、王其忠、刘思民、田铁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商初字第292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国、袁秀芹、王其忠、刘思民、田铁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隋泉章

审判员  李继国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宣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