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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397-4号

谢文革与陈尚龙、桂水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文革,陈尚龙,桂水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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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97-4号

申请执行人:谢文革,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新锦园。

被执行人:陈尚龙,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

被执行人:桂水香,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以(2014)南执字第0139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尚龙、桂水香所有的位于南陵县奎湖镇奎湖国清市场内6号���5号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陈尚龙、桂水香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尚龙、桂水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尚龙、桂水香所有的位于南陵县奎湖镇奎湖国清市场内6号楼5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季 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