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0110号
申请执行人:五河县家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
被执行人: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本院在执行五河县家和酒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至今分文未付,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五民二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五河县家和酒业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沛专
代理
审判员 欧子永
代理
审判员 缪荣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