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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民二初字第00070号

李绍山与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绍山,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二初字第00070号

原告:李绍山,男,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代理人:杨启东,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陈荣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宏明,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山诉被告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绍山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李绍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山撤回对被告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钟文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