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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110-1号

韩毅与许晓宝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9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毅,许晓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110-1号原告韩毅,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苑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晓宝,男,1990年5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曲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毅诉被告许晓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毅以本案须以另一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靳跃勋

代理

审判员  李京京

人民陪审员  刘中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若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