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0107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张海洋,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张玉与张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海洋至今分文未付,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五民二初字第00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张玉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海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沛专
代理
审判员 欧子永
代理
审判员 缪荣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