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590号
原告:徐胜利,居民。
被告:淄博澳信张氏浮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宋昭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胜利诉被告淄博澳信张氏浮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胜利于2015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原告徐胜利负担。
审 判 员 尹 兵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翟汝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