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0147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被告付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付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
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茹
人民陪审员 罗金凤
人民陪审员 黄彦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