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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01470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付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付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0147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被告付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付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

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茹

人民陪审员  罗金凤

人民陪审员  黄彦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