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冯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冠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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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冯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冠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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