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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844号

冯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冯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冠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