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行执字第8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徐存科,身份证号:3702231976********,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徐存科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08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行执字第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云学
审 判 员 孟爱君
人民陪审员 卢 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茂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