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247号原告翟某某,女,生于1984年3月19日,住唐河县。被告常某某,男,生于1976年1月21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常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基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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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与常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247号原告翟某某,女,生于1984年3月19日,住唐河县。被告常某某,男,生于1976年1月21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常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基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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