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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刑减字第00918号

罪犯陈知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陈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0918号罪犯陈知康,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安铁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知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5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2011年5月26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陈治康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陈知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4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知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陈知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知康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陈知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知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4年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孙蕊莲

审判员 房建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向璟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