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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237号

伍大与李唐斌、杨英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伍大四;李唐斌;杨英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237号

原告:伍大四。

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唐斌。

被告:杨英鸾。

原告伍大四与被告李唐斌、杨英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袁传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大四,被告李唐斌、杨英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伍大四诉称:被告李唐斌与被告杨英鸾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李唐斌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南面一跨露天行车场地和部分房屋租赁给被告李唐斌使用,被告李唐斌支付租金,租赁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后,被告李唐斌继续租赁该场地和房屋,但迟迟不支付租金。经双方结算,被告李唐斌于2015年1月3日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其尚欠原告租金35000元,被告李唐斌承诺十日内还款。但时至今日,被告李唐斌仍没有还款。现期限已满,二被告未能还款。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租金3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李唐斌、杨英鸾辩称:

一、2013年合同签订时现金给了3万,其他是原告在本被告处借用的钢材13800元,电费4500,行车电线修理费500元,偷了10吨油漆1500元,共计50300元,原告工人在本被告的仓库偷了10吨油漆,原告承认该事实;

二、2014年本被告的厂后来被盗,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公安局有记录的,后与原告多次协商,本被告要拿回自己的东西,但是原告不同意,原告报警了,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后,本被告无奈之下写了该欠条,民警走后,本被告遗留在原告厂内的物品(废钢等)原告不允许拿走,现原告起诉支付房租没有依据,本被告不同意支付。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唐斌与被告杨英鸾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李唐斌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协议》,与本案讼争有关的约定是:原告将本市杨坝南面一跨露天行车场地和部分房屋租赁给被告李唐斌使用,租赁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半年租金4万元,合同签订之日交付租金。租赁期满后,被告李唐斌继续租赁该场地和房屋,2015年1月7日,被告李唐斌搬离该厂房。2015年1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李唐斌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其尚欠原告租金35000元,被告李唐斌承诺十日内还款。期至,被告李唐斌未能支付,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厂房租赁协议》、欠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伍大四与李唐斌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将租赁物交给被告李唐斌使用后,被告李唐斌即应按约支付租金。合同期满后,李唐斌继续使用租赁物,原告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李唐斌应按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现双方经结算后,李唐斌确认其欠缴租金35000元,并承诺十天付款,然李唐斌未按约履行,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李唐斌提出的辩解意见,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因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杨英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唐斌、杨英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伍大四租金3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月14日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唐斌、杨英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传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心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