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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0100号

徐见兴与朱良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见兴,朱良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0100号

申请执行人:徐见兴,男,192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朱良吉,男,194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徐见兴与朱良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良吉至今分文未付,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五民一初字第01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徐见兴如发现被执行人朱良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沛专

代理

审判员  欧子永

代理

审判员  缪荣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