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805号
申请执行人:张荣,女。
委托代理人:王经刚,男。
被执行人:庄河市金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址:庄河市庄岫路**号。
主要
负责人:于淑英,系该公司股东(发起人)。申请执行人张荣与被执行人庄河市金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调解书纠纷一案,经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庄劳人仲调字(2015)第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生活费4800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轶华
代理
审判员 张勋财
代理
审判员 付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