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997号原告XX阳。被告郑州市合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XX阳诉被告郑州市合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阳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郑宏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治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