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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997号

XX阳与郑州市合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阳,郑州市合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997号原告XX阳。被告郑州市合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XX阳诉被告郑州市合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阳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郑宏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治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