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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096号

荣荣与李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荣荣,李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096号

申请执行人:荣荣,女,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李冰,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荣荣与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冰至今分文未付,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五民一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荣荣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沛专

代理

审判员  欧子永

代理

审判员  缪荣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