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五执补字第000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守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金穗制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夕玲,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五河县正泰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波,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河农商行)与蚌埠市金穗制粉有限公司、五河县正泰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五河农商行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五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五河农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沛专
代理
审判员 欧子永
代理
审判员 缪荣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