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四川省华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容器分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碑木镇四合村。组织机构代码代74227261-1法定代表人邹昌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内江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华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容器分公司诉被告四川省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内江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华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容器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华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容器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省华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容器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婷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