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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0931号

乔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乔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0931号

原告:乔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李敬丰,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于洪区洪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号231。身份证号:21102119780********。

被告:郭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乔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程楠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程 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晨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