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0931号
原告:乔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李敬丰,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于洪区洪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号231。身份证号:21102119780********。
被告:郭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乔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程楠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程 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晨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