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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商终字第00146号

东海县环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相进、王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相进,东海县环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商终字第00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相进,男,1981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1********,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水岸名城**栋*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海县环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孙克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丹梅,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云中,该公司原职员。原审被告王婷。

上诉人相进因与被上诉人东海县环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商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上诉人相进向本院提供的上诉状地址,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送达2015年6月2日的开庭传票等民事诉讼文书,经本院核实上诉人相进已在于2015年5月22日拒收该传票。依据相关的送达规定,视为本院已经送达。因相进拒绝签收,导致本案开庭传票未能被相进实际接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传票退回后,本院又通过电话通知其开庭的事由、时间和地点。因上诉人相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相进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相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扬

代理

审判员 任 慧

代理

审判员 袁 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四日

书 记 员 许黎明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