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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执字第352号

尚东艳与周俊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尚东艳,周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尚东艳。被执行人周俊杰。申请执行人尚东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俊杰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梁 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文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