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576-1号申请执行人贾成会。被执行人李文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086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租赁款30000元、执行费350元,合计303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文伯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03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传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