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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576-1号

贾成会申请执行李文伯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576-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576-1号申请执行人贾成会。被执行人李文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086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租赁款30000元、执行费350元,合计303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文伯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03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传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