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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恢字第1号

张贺与张彦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贺,张彦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贺,男,2004年4月5日生,汉族,肇东市河居小学学前班学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法定代理人姜东波,女,1968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张彦君,男,×××,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184号张贺申请执行张彦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600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晓东

代理

审判员  白国伟

代理

审判员  孙铁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舒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