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贺,男,2004年4月5日生,汉族,肇东市河居小学学前班学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法定代理人姜东波,女,1968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张彦君,男,×××,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184号张贺申请执行张彦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600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晓东
代理
审判员 白国伟
代理
审判员 孙铁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舒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