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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758号

丁文贵、王桂彩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75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启年申请执行临沂腾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丁文贵、王桂彩、临沂来利食品有限公司、张青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沂腾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丁文贵、王桂彩、临沂来利食品有限公司、张青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未按法律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临沂腾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丁文贵(居民身份证号码:)、王桂彩(居民身份证号码:)、临沂来利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89499-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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